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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在80年代,機械工業部就頒布了產品標志標準.標準的“標志”定義為機械產品的標志。這些包含機械產品上的符號、闡明卡、電路板和數據表牌。
在很長一段時間內,不同類型產品上的不同標識習慣于使用“標牌”一詞。有人質疑符號的定義,如儀器外表、外表職業的外表板、外表刻度盤等,不同于機器標志的標識功用,它們都有自己的特征和定義,在這個層次上,面板,特別是一些產品,如夜場發光屏、鑲嵌注塑體、薄膜開關板等,現已遠遠超出了標志的標識功用,直接參與了設備的功用操作,成為機器和設備控制體系的組成部分。明顯,這樣的一些產品的特征,現已遠遠逾越“標志”的定義和概念。
事物在不斷發展,產品稱謂的改動反映了這類產品的功用規模和應用領域。繼續擴張和更新是適應發展需要的改動,例如,“文具”-“辦公用品”,文具、文化用品。在物質條件不好的年代,有一個文化用具,足以滿足辦公室的需求。
但隨著物質條件的改善,很多的干預如復印機、打印機、碎紙機、文具辦公用品的一部分。能夠看出,“命名”只是一個特定的稱謂。
因為這些人開始識別和醞釀一個更適宜的名字,在國外,這類產品被稱為“標志”、“看板”、“金屬品牌”等,在我國臺灣和香港,澳門常被稱為“銘文板”和“銘牌”,永久銘文,雕刻,充滿東方文化的特征,銘牌應該是適當的,一個平行的稱謂,如一個標志,一個板,一個面板,等等,它只是一個名字的類型,歸于一個銘牌,依據這一項的銘牌,簡單做不同類型的產品的分類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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